(2016)苏1204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茅宏宾与张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茅宏宾,张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1677号原告:茅宏宾。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桥,泰州市姜堰区沈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勤。原告茅宏宾与被告张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原告茅宏宾于同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茅宏宾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茅宏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 峰人民陪审员 夏琳琳人民陪审员 朱粉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顾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