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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茅宏宾与张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茅宏宾,张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1677号原告:茅宏宾。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桥,泰州市姜堰区沈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勤。原告茅宏宾与被告张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原告茅宏宾于同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茅宏宾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茅宏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 峰人民陪审员  夏琳琳人民陪审员  朱粉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顾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