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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2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诉被告任树海、王艳杰、裴晓亮、都立春、刘永湖、胡玉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任树海,王艳杰,裴晓亮,都立春,刘永湖,胡玉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2民初131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住所地,肇源县中央大街华林商场楼下。负责人李立峰,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迎宏,该行职工。被告:任树海,身份号码2323281971********,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浩德乡老山村后老山屯。被告:王艳杰,身份号码2323281970********,女,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浩德乡老山村后老山屯。被告:裴晓亮,身份号码2306221988********,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浩德乡西浩德村腰浩德屯。被告:都立春,身份号码2207021985********,女,1985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浩德乡西浩德村腰浩德屯。被告:刘永湖,身份号码2306221966********,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新站街3委*组。被告:胡玉波,身份号码2323281969********,女,1969年5月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新站街3委*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与被告任树海、王艳杰、裴晓亮、都立春、刘永湖、胡玉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全部送达。经本院告知后,原告仍不能提供上述被告的准确信息及送达地址,并且原告也未按本院指定的时间内提供被告的下落不明证明及交纳公告送达费用,致使被告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64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柳春国人民陪审员  张忠柱人民陪审员  王春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房琦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