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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2民初1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孙朝法、程美芹等与贾留锁、清丰县韩村乡贾孟村村委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朝法,程美芹,贾留锁,清丰县韩村乡贾孟村村委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1870号原告:孙朝法,男,195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美芹,女,1951年6月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孙朝法妻子。原告:程美芹,女,195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靳银明,清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贾留锁,男,汉族。被告:清丰县韩村乡贾孟村村委会。责任人:贾彦生,男,系该村村长。原告孙朝法、程美芹诉被告贾留锁、清丰县韩村乡贾孟村村委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朝法、程美芹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做出受理决定,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朝法、程美芹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贾留锁、清丰县韩村乡贾孟村村委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朝法、程美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朝法、程美芹撤回对被告贾留锁、清丰县韩村乡贾孟村村委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朝法、程美芹负担。审判员  王旭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邵高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