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5行审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奇台县国土资源局与新疆灵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土地行政行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奇台县国土资源局,新疆灵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新2325行审23号申请人:奇台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焕锦,系奇台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勇,奇台县国土资源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朵让,奇台县国土资源局干部。被申请人:新疆灵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春乐,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奇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奇国土资罚矿[2016]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奇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人奇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奇环费字[2016]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审 判 长 胥 维审 判 员 杨磊柯人民陪审员 王丽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晓芳合议庭笔录时间:2016年9月21日上午12:30地点:法院401办公室合议人员:胥维(承办人)、杨磊柯、王丽霞(人民陪审员)合议案件:(2016)新2325行审23号申请人:奇台县国土资源局被申请人:新疆灵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胥维:申请人奇台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对被申请人木垒县窝驼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奇国土资罚矿[2016]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准予执行。王丽霞:同意申请执行,被申请人一直未履行该处罚决定,应当准予执行。杨磊柯:同意申请执行,处罚决定作出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现处罚决定经审查后,符合法律规定,程序也合法,可以执行。准予执行申请人奇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奇环费字[2016]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