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84民初2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钟翠珍与罗力冰、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6民初214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翠珍,罗力冰,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初2146号原告:钟翠珍。原告:罗力冰。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丽兴,广东映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强,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莫敏燕,该公司职员。原告钟翠珍、罗力冰诉被告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钟翠珍、罗力冰于2016年9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翠珍、罗力冰以上述理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翠珍、罗力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2元,由原告钟翠珍、罗力冰负担(已交)。审判员 江志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邝梓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