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执19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张秀花与高密市昭儿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花,高密市昭儿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1990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花。被执行人高密市昭儿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申请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密市昭儿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深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仲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