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2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河北海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军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海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军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2民初1595号原告:河北海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明一,公司执行董事组织机构代码9113010056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南大街199号恒泰德钰名邸小区A-5-501被告:赵军波,男,198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元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海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军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海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海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河北海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齐娟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泽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