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225民初2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周荣与刘占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荣,刘占林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2512号原告周荣,男,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刘福来,天津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宏伯,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占林,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荣与被告刘占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周荣负担。审判员  王立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