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02民初3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曾长生与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长生,王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3173号申请人:曾长生,男,1957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被申请人:王斌,男,1973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申请人曾长生与被申请人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曾长生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斌价值1200000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斌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王斌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查封曾涛(身份证号:362101198202250318)为本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赞贤路9号“黄金时代”××栋××单元××室(产权证号:赣(20**)赣州市不动产权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奚伟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