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执3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行成、裴宏木诈骗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行成,裴宏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3454号被执行人:刘行成,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裴宏木,男,199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行成、裴宏木犯诈骗罪追缴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行成、裴宏木在金融机构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行成、裴宏木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具体账户及金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林亚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