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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9执保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明正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冀0429执保287号申请人:永年县苗庄天腾烟酒门市。经营者:李彦芳,女,1977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永年县。被申请人:明正国,男,1980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永年县苗庄天腾烟酒门市诉被申请人明正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5日作出(2016)冀0429民初第22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明正国银行存款45000元或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经查询被申请人明正国名下无存款,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综上,本案依据申请人提举的保全线索,保全结果为无财产可供保全。执行员  余卫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