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31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贵臣诉白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臣,白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31民初142号原告李贵臣,男,生于1960年7月5日,汉族,农民。被告白刚,男,生于1983年11月1日,汉族,农民。原告李贵臣诉被告白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李贵臣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贵臣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李贵臣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新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