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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31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贵臣诉白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臣,白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31民初142号原告李贵臣,男,生于1960年7月5日,汉族,农民。被告白刚,男,生于1983年11月1日,汉族,农民。原告李贵臣诉被告白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李贵臣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贵臣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李贵臣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新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