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民初4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成都商旅出租车运业有限公司与宋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商旅出租车运业有限公司,宋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4686号原告成都商旅出租车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章德。委托代理人阴海涛,男,汉族。被告宋奎,男,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四川省资中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商旅出租车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商旅出租车运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成都商旅出租车运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商旅出租车运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成都商旅出租车运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颖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谭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