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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6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诉李鑫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李鑫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60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徐春柯,行长。被执行人李鑫鑫。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诉李鑫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44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鑫鑫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鑫鑫名下位于金水区房产予以查封;二、责令被执行人李鑫鑫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照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