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1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张宣长与张纪萍、李当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宣长,张纪萍,李当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1执404号申请执行人张宣长,男,住双峰县。被执行人张纪萍,女,住双峰县。被执行人李当成,男,住双峰县。张宣长与张纪萍、李当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双民二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纪萍、李当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宣长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纪萍、李当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纪萍、李当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宣长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纪萍、李当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宣长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华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建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