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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4民初1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石虎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石虎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4民初1628号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永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系。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贵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系。被告:石虎斌,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公民身份号码:×××1417。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石虎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石虎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朔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伍淑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