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3民初2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邱锡万与被告程广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锡万,程广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03民初2059号原告邱锡万。委托代理人张宝森。被告程广烈。原告邱锡万与被告程广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锡万及委托代理人张宝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程广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6月18日,被告程广烈向原告邱锡万借款50万元,被告于2015年10月25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邱锡万人民币五十万元整”,本人承诺在2015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还清,若到日还不清追加拾万元整。合计还款陆十万元整”嗣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均以暂时无款为由,拖欠至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6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还款日之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被告程广烈未到庭,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其在开庭前所作送达笔录中认可原告借给其本金400000元,并且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收到了上述借款。原告向其主张100000元利息,所以就打了500000元借款的欠条,还在欠条上写明到期不还再多还100000元。被告认可未偿还过借款。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8日,原告邱锡万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被告程广烈账户转入400000元。2015年10月25日,被告程广烈向原告邱锡万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邱锡万人民币伍拾万元整。本人承诺在2015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还清。若到日还不清,追加拾万元整。合计还款陆十万元整。”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凭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一节,本院认为,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被告账户汇款金额为400000元,故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400000元。关于原告主张利息一节,被告程广烈认可借款期限内约定了100000元的利息,但原、被告约定的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故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应以4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5年12月25日止(共计191天),按年利率24%标准计付,共计50236元(400000元×24%÷365天×191天,取整)。原告主张逾期利息自2015年12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原告该项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程广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邱锡万借款400000元及利息(借期内利息为50236元。逾期利息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邱锡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程广烈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4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邱锡万负担1300元,由被告程广烈负担71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郑黎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