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424民初2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关蒙蒙与何会强、潘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蒙蒙,何会强,潘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24民初2037号原告:关蒙蒙。被告:何会强。被告:潘小英原告关蒙蒙诉被告潘小英、何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何会强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5000元;2、被告潘小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夏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吴金法、俞建林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蒙蒙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何会强向原告借款。2015年1月15日,被告何会强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一份,载明被告何会强向原告借款10000元,借款期限2015年1月12日至2015年1月31日。当日,被告何会强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一份,载明借到现金10000元(大写壹万元)。2015年3月15日,被告何会强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关蒙蒙借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还款日期2015年5月15日”。后被告何会强未归还上述借款。被告潘小英未到庭,其提交书面答辩状称被告何会强借款家里人没有一个知晓,其作为即将要与被告何会强离婚的妻子,也不知道借款;此外,原告起诉状上称被告何会强借款用于经营周转、以家里揭不开锅为由都是骗人的,与实际不符;原告在被告何会强未归还的情况下又再次出借,让人无法相信借款的真实性;最后,家里这几年的开支都是被告潘小英及其潘小英的父母出资,不需要向任何人借款,故请求驳回对被告潘小英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个人借款协议、借款借据、借条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被告潘小英应否对被告何会强的借款承担还款义务。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虽被告潘小英对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提出抗辩,但借款均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潘小英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借款明确约定为被告何会强的个人债务或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情形,故对被告何会强的借款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何会强、潘小英共同归还原告借款2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结。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6元,由被告何会强、潘小英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生效后的二年内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审 判 长  李夏琰人民陪审员  吴金法人民陪审员  俞建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金凯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