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8民初2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韩龙与岳西县正鸿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岳西县金隆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龙,岳西县正鸿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岳西县金隆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8民初2123号申请人:韩龙,个体工商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耀,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岳西县正鸿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叶畈村青砖组。法定代表人:刘柳先,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岳西县金隆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中关乡请寨村上屋组。法定代表人:余桃萍,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韩龙与被申请人岳西县正鸿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岳西县金隆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韩龙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岳西县金隆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在(2016)皖0828执10号执行案件中的10万元执行款。并已以其所有的皖H×××××车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韩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扣留被申请人岳西县金隆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2016)皖0828执10号案件中的10万元执行款。二、立即查封申请人韩龙所有并提供担保的皖H×××××车辆。上述保全期限两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韩龙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为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丽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