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07民初9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王红梅、杨启才、陈业飞、姚凌霞与文彬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梅,杨启才,陈业飞,姚凌霞,文彬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107民初9703号原告:王红梅。原告:杨启才。原告:陈业飞。原告:姚凌霞。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骏,四川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彬宇。原告王红梅、杨启才、陈业飞、姚凌霞与被告文彬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王红梅、杨启才、陈业飞、姚凌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红梅、杨启才、陈业飞、姚凌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潘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蒲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