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1执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黎浩收缴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1执916号被执行人黎浩,男,42岁,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黄市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汨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收缴被执行人黎浩刑事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黎浩至今未履行(2015)汨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下列义务:一、向本院缴纳罚金2000元;二、承担本案执行费用5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黎浩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或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黎浩在金融机构或有关单位的存款或者收入2050元及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干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