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4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郑雯炜与温州金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雯炜,温州金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4220号原告:郑雯炜。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丽红,系原告的母亲。被告:温州金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陶山镇瓷窑村村民委员会办公大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381000073389。法定代表人:陈黎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雯炜与被告温州金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雯炜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雯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雯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郑雯炜负担。审 判 长 冯余芳人民 陪 审员 陈玲同人民 陪 审员 李成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白思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