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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2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王亚玲与蔡庄杰、蔡建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玲,蔡庄杰,蔡建堂,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2民初1350号原告王亚玲,女,汉族,1958年3月18日出生,住孟津县。委托代理人王学东,系孟津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孟津县会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蔡庄杰,男,汉族,1987年6月3日出生,住孟津县。被告蔡建堂,男,汉族,1964年10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地址洛阳市涧西区黄河路地久大厦3楼。法定代表人郑善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清朝,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玲诉被告蔡庄杰、蔡建堂、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年15日立案,2016年9月6日原告王亚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亚玲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亚玲承担。审判员  郭洁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