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6民初3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郑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626民初3316号原告郑某,居民,住邹平县黄山办事处。被告石某,居民。原告郑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卫东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石某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经人介绍在邹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1998年10月12日婚生女石冰倩出生,2008年9月26日婚生女石澳梓出生。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不牢固,最近一年二人每日吵架,无法正常生活。原告对此身心疲惫,无法继续与被告共同生活下去。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本诉,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证实其上述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石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由于被告石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进行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作为本案有效证据使用。经审理查明,原告郑某与被告石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于1998年10月12日生一女名石冰倩,现就读高中三年级,于2008年9月26日又生一女名石澳梓出生,现就读于邹平县黄山实验小学二年级。原告郑某于2016年8月17日诉来本院,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郑某与被告石某结婚时间较长,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且生育两女,双方虽有时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郑某提出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应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相互关心、谅解,使夫妻关系重归于好。被告石某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和质证权,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郑某与被告石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3元,减半收取151.5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亚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