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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27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深圳海洋微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和静县利之宝电子商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海洋微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静县利之宝电子商务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新2827民初937号原告深圳海洋微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信息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叶运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孝利,系新疆君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静县利之宝电子商务中心(以下简称利之宝商务中心),住所地和静县。经营者马彦俊,男,回族,系和静县利之宝电子商务中心业主,住和静县。原告海洋信息公司诉被告利之宝商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秦刚依照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海洋信息公司委托代理人邱孝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利之宝商务中心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海洋信息公司诉称,2013年10月,被告从原告处购置一批监控设备,价值20500元,货到后被告因资金紧张没有按时支付货款,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于2014年1月24日前将货款付清,但被告至今未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0500元及损失3295.79元,合计23795.79元。被告利之宝商务中心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监控设备一批,原告经德邦物流将货物以代收货款的方式发出。2014年1月10日,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出具欠款条,申请延期付款,总金额为20500元,还款日期为2014年1月24日之前。当日原告在德邦物流取消了代收货款。被告未按期付款。故双方形成诉争。以上事实由欠条、发货单、担保书,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从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显示,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合同价款及付款时间较为明确,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被告逾期未付,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20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因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付款,原告主张违约金3295.79元(20500元×4.66%×1.5倍×23月),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被告利之宝商务中心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和静县利之宝电子商务中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深圳海洋微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500元及违约金3295.79元,合计23795.79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198元,由被告和静县利之宝电子商务中心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法院。审判员秦刚二Ο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代丽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