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03执恢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朝潭与被执行人曾福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桂0903执恢90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朝潭与被执行人曾福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5)玉中民一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曾福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朝潭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于2016年9月20日依职权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朝潭自愿放弃部分货款及利息,只要回执行款16737.7元,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2015)玉中民一终字第33号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朝潭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2015)玉中民一终字第33号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