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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7执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曹金海与齐齐哈尔禾茂盛经贸有限公司、曹金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金海,齐齐哈尔禾茂盛经贸有限公司,曹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7执808号申请执行人曹金海,男,汉族,1977年1月8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齐齐哈尔禾茂盛经贸有限公司,所在地黑龙江省富裕县。法定代表人丛万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曹金玲,女,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下落不明,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振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洪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