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执1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阳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恒磊遮阳产品工程有限公司、何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金阳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西安恒磊遮阳产品工程有限公司,何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174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金阳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恒磊遮阳产品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何磊,男。申请执行人陕西金阳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恒磊遮阳产品工程有限公司、何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的(2016)陕0104民初15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何磊、西安恒磊遮阳产品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金阳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142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6年8月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何磊名下陕AQS6**五菱牌汽车产权查封,但该车辆下落不明。本院依职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西安恒磊遮阳产品工程有限公司、何磊名下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陕西金阳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西安恒磊遮阳产品工程有限公司、何磊的财产线索。2016年9月1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西安恒磊遮阳产品工程有限公司、何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已执行0元,未执行3142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执174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刚绍辉执行员 李旭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贺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