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481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瑞昌市沙鑫制衣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瑞昌市沙鑫制衣有限公司,徐梦良,李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81财保38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住所地:瑞昌市赤乌中路22号。法定代表人伍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定柱,该行工作人员。被申请人瑞昌市沙鑫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瑞昌市黄金工业园西园。法定代表人徐梦良,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徐梦良,男,1968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被申请人李素云,女,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瑞昌市沙鑫制衣有限公司位于瑞昌市黄金工业园西园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号:瑞国用[2011]第Q:052号)进行查封,对被申请人瑞昌市沙鑫制衣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进行冻结,对被申请人徐梦良、李素云位于瑞昌市桃树林路的房屋(房产证号:瑞房权证湓城字第××号)进行查封。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以其在银行3100000元存款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瑞昌市沙鑫制衣有限公司位于瑞昌市黄金工业园西园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号:瑞国用[2011]第Q:052号)。查封期限为三年。冻结被申请人瑞昌市沙鑫制衣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被申请人徐梦良、位于瑞昌市桃树林路的房屋(房产证号:瑞房权证湓城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沈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