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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执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芦艳与被执行人黑龙江万事利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艳,黑龙江万事利经贸(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绥执字第364号申请执行人芦艳。被执行人黑龙江万事利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新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芦艳与被执行人黑龙江万事利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核实,被执行人黑龙江万事利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俊东审判员  庞金传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书记员  薛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