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1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川县支公司与被执行人申长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川县支行,申长印,赵喜秀,杨建军,赵彩红,范建峰,杨云平,张彩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21执1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川县支行。被执行人申长印,男,汉族。被执行人赵喜秀,女,汉族。被执行人杨建军,男,汉族。被执行人赵彩红,女,汉族。被执行人范建峰,男,汉族。被执行人杨云平,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彩丽,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川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申长印、赵喜秀、杨建军、赵彩红、范建峰、何新霞、杨云平、张彩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申长印、范建峰进行司法拘留,经调查被执行人申长印、赵喜秀、杨建军、赵彩红、范建峰、何新霞、杨云平、张彩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川县人民法院(2014)泾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新审判员 王新林审判员 王自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亮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