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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民初2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杜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杜少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2858号原告: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桦甸市。法定代表人:赵君贤,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宝军,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少华,男,住桦甸市。原告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余款退回给原告。审判员  刘清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