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2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国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国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2981号原告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吴宅村10号二楼。法定代表人吴建中,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建华,系公司副经理。被告吴国瑛,女,194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国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吴敬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黄雨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