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22民初4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志栋与严启建、严爱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栋,严启建,严爱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4877号原告:刘志栋,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严启建,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严爱玉,女,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栋与被告严启建、严爱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栋自愿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刘志栋自愿撤回起诉,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志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刘志栋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秀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