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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23执4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刘道喜与罗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道喜,罗宇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23执4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道喜,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中江县。被执行人:罗宇君,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绵竹市。本院在执行刘道喜与罗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宇君下落不明,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川××号小汽车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中江民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素辉审 判 员  胥维德代理审判员  刘昌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尹湘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