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8执16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谭文相与李华平、宋江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文相,李华平,宋江容,丁仁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8执16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谭文相,男,土家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李华平,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宋江容,女,土家族,系被执行人李华平之妻。被执行人:丁仁君,男,土家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文相与被执行人李华平、宋江容、丁仁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谭文相与被执行人丁仁君已达成延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谭文相已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爱民审判员 王代清审判员 张学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尹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