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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杜洪伟、齐齐哈尔市齐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艳霞、刘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洪伟,齐齐哈尔市齐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王艳霞,刘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17号申请执行人杜洪伟,男,汉族,1967年6月13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正阳街道永青社区***组。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齐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缩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科技名苑3#高层楼4单元01层01号。法定代表人王宝春,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王艳霞,女,汉族,1958年7月21日出生,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安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刘宁,男,汉族,1983年4月22日出生,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安小区*号楼*单元***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齐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杜洪伟、齐齐哈尔市齐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艳霞、刘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无现金给付能力,现已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拍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杜洪伟、齐齐哈尔市齐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15)齐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艳霞、刘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学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鄂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