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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3执保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永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雪郴、曹琼兰行政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雪郴,曹琼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3执保321号申请人:永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县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曹晗,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冯坤,男,系永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监督执法局干事。委托代理人:杨友兰,男,系永兴县柏林镇计生办干事。被申请人:李雪郴,男。被申请人:曹琼兰,女。申请人依据永卫计生征决字[2016]第10506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雪郴、曹琼兰价值23964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以(2016)湘1023财保14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李雪郴、曹琼兰价值23964元的财产,并移送执行实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雪郴、曹琼兰银行存款23964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世华人民陪审员  何华丽人民陪审员  朱丽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明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