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财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丘文海与深圳市金一鼎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丘文海,深圳市金一鼎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财保179号申请人丘文海,男,汉族,1981年11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罗强,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易冬生,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深圳市金一鼎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大道2001号嘉麟豪庭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法定代表人周清波。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案号:深福劳人仲案(2016)1789号]。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00000元的财产,并已由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373939)出具保函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金一鼎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审判员 周 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晓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