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284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佳德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金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佳德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金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84民初903号原告:佛山市佳德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迳口民乐一路1号萌茵花园25座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6886305362。法定代表人:卢生能,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冼雪婷,该公司员工。被告:周金城,男,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佳德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金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佳德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邱 毅审判员 周忠海审判员 夏睿娜二○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申家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