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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民终1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杜光兴与杜光芹、秦桂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光兴,杜光芹,秦桂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民终10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光兴,男,生于1968年1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荥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全,荥经县严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光芹,女,汉族,生于1963年12月17日,住四川省荥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欧,男,生于1987年12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荥经县。系杜光芹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桂蓉,女,生于1958年3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荥经县。上诉人杜光兴因与被上诉人杜光芹、被上诉人秦桂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2民初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光兴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杜光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光兴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杜光兴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审 判 长  邢毅审 判 员  汤玉代理审判员  邓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邵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