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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7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青岛金泽热力有限公司与王建飞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金泽热力有限公司,王建飞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7695号原告:青岛金泽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同安路602号。法定代表人:周赞庆,经理。被告:王建飞,住青岛市市北区。原告青岛金泽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飞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金泽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邹 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玉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