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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民终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范巍与崔桂杰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巍,崔桂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8民终9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巍,男,汉族,1976年6月17出生,无职业,现住洮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笑飞,女,汉族,1982年6月1日出生,现住洮南市。(系范巍妻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桂杰,女,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洮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吉祥,男,汉族,1978年4月18日出生,个体,现住洮南市。上诉人范巍因与被上诉人崔桂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洮南市人民法院(2015)洮民一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向本法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范巍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笑飞、被上诉人崔桂杰、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吉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范巍上诉请���:一、依法撤销洮南市人民法院(2015)洮民一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所举“土地使用证”系复印件,在上诉人质证时,已经提出质证意见,即该土地使用证属复印件,应该出示原件,否则不能作为证据采信。此质证意见,在一审判决中已予载明。但一审判决确予采信了,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被上诉人诉称购买了本案争议的土地,主张将上诉人的铁棚拆除挪走。因被上诉人购买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原件予以证明。假设上诉人的铁棚确实在被上诉人购买的土地面积之内,事实是,上诉人的铁棚在先固有存在的,而被上诉人购买土地使用权后,不应该排除上诉人铁棚的存在使用。所以,一审判决拆除上诉人的铁棚是错误的。崔��杰辩称:1.答辩人虽然在原审中向法院提交的土地使用证的复印件,但复印件上有洮南市国土资源局加盖公章的证明,证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抵押在国土资源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有关规定,答辩人提交能够证明土地使用证合法有效的复印件,原审法院做为定案依据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被答辩人的这一上诉理由不能成立。2.被答辩人在上诉状里称其放置铁棚子是在答辩人购买土地之前,也就是说他对土地有优先使用权。被答辩人放置铁棚子的时间确在答辩人取得土地使用证之前,但这并不代表被答辩人就合法有效的拥有土地使用权了,因为被答辩人在放置铁棚子时,洮南市国土资源局早已经向冷学先等人核发了土地使用证,被答辩人的逻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综上所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答辩人上诉无理,上级法院应维持原判,驳回其上诉请求。原告崔桂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范巍立即排除妨碍,将放置在原告有土地使用权的旺角宾馆后院内的面积约为15平方米铁棚一个挪走(西数第三个)。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于2010年9月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以198.6万元的价格购买坐落在洮南市光明办事处九十一组(光明南街420号)的原国税局办公楼开旺角宾馆。2015年5月22日,洮南市人民政府为原告核发了洮国(2015)第088123484号土地使用证,被告擅自在原国税局后院安放了一个铁棚。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所争议的土地为原告所有,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土地使用证,证据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二款:“公���、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一百三十四条(二)项:“排除妨碍”之规定,判决:被告范巍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擅自安放在原告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上的铁棚迁出(西数第三个)。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本院二审期间,崔桂杰向本院提供土地使用证一份,证明范巍的铁棚在其土地使用范围内。范巍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图纸不能证明铁棚在崔桂杰土地使用范围之内。该证范巍质证虽有异议,但未有相反证据予以驳斥,该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范巍建设铁棚时,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其建设铁棚未有合法依据,且其建设铁棚的土地崔桂杰有土地使用证,崔桂杰对该土地具有使用权,崔桂杰要求范巍排除妨碍应予支持,综上所述,范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是100元,由上诉人范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孔庆江代理审判员  曹宝明代理审判员  倪继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立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