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申字第2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四季阳光业主委员会与四川众弘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四季阳光业主委员会,四川众弘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25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季阳光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紫金山路11号。负责人杨建强,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宗宇,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强,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众弘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镇江街18号睫园综合楼1幢1-9号,组织机构代码74691525-8。法定代表人郑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怀林,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四季阳光业主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四川众弘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民一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四季阳光业主委员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李 永代理审判员 范 玉代理审判员 吴 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牟治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