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8执保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马喜臣与冉凤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喜臣,冉凤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28执保151号申请执行人马喜臣。被申请人冉凤敏。高阳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9月18日马喜臣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执行。现因申请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冉凤敏名下的在605元范围内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 涛审 判 员 徐 超人民陪审员 姚 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