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4民初1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俞京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俞京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4民初164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住所:吉林市船营区松江路71-1号。代表人:韩冬,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明波,律师。被告:俞京鹤,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被告俞京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李慧媛人民陪审员 毛 强人民陪审员 王丽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