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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7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王美良与谢伟平,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良,谢伟平,重庆市渝运北岸客运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7676号原告:王美良,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谢伟平,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市渝运北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塘路14号。法定代表人:熊伟。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嘴金融城2号71幢5楼。法定代表人:陶俊。原告王美良与被告谢伟平、重庆市渝运北岸客运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美良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美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美良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美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