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3民初2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林寿康与上杭县金山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上杭县泰和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寿康,上杭县金山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上杭县泰和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3民初2334号原告:林寿康,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柳柳,福建远大联盟(龙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上杭县金山城建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49099364R),住所地:上杭县临城镇北环路436号。法定代表人:张伟高,经理。被告:上杭县泰和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57355591G),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江滨路15号。法定代表人:罗大明,经理。原告林寿康与被告上杭县金山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上杭县泰和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林寿康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林寿康以其与上杭县金山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上杭县泰和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寿康撤诉。案件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计206元,由林寿康负担。代理审判员 赖芳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晓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