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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24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苏庆林与禹七拾、水生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庆林,禹七拾,水生花,于继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424民初737号原告:苏庆林,男,1952年5月26日出生,回族,农民,宁夏泾源县人,住泾源县。被告:禹七拾,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回族,农民,宁夏泾源县人,住泾源县。被告:水生花,女,1967年3月15日出生,回族,农民,宁夏泾源县人,住泾源县。被告:于继峰,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回族,居民,宁夏泾源县人,住泾源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苏庆林诉被告禹七拾、水生花、于继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于继峰下落不明,需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丁世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