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24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苏庆林与禹七拾、水生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庆林,禹七拾,水生花,于继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424民初737号原告:苏庆林,男,1952年5月26日出生,回族,农民,宁夏泾源县人,住泾源县。被告:禹七拾,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回族,农民,宁夏泾源县人,住泾源县。被告:水生花,女,1967年3月15日出生,回族,农民,宁夏泾源县人,住泾源县。被告:于继峰,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回族,居民,宁夏泾源县人,住泾源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苏庆林诉被告禹七拾、水生花、于继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于继峰下落不明,需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丁世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