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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民初2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原告贺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2881号原告贺某,女,汉族,1989年10月11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延安市委党校,。被告刘某,男,汉族,1987年10月13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贺某承担150元。审判员 赵 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鸯鸯 更多数据: